这种发展的结果,一方面,臣民不自由的程度降低,另一方面,其自由的程度也降低。所谓自由程度的降低,在政治上是由于领主的司法权力及与经济相关联的自由民武装能力的丧失;至于不自由程度的降低,则是因为开发森林极其需要农民,以及(在德意志方面)向东方殖民所致。两者对于不自由民,均有使其脱离领主权力的束缚之可能,而且使领主自行竞争给予不自由民以较为有利的生活条件。再加上奴隶买卖被禁止以后,奴隶无从购买,故不能不对已有的不自由民真诚相待。臣民地位的提高,也是领主政治要求所促进的。领主是职业的战士,而不是农业经营者,故本身不能有效率地经营农业。他们既然不能用增减无常的收入来编制预算,就不能不转向其臣民在收入额问题上达成某种共识,于是不得不使臣民处于契约的基础之上。
那么,中世纪的农民阶级,经过了领主权力和庄园法相结合,同时其内部也起了显然的分化。除这些隶属的阶级,还有在领主土地村落自治体之外,占有自由的世袭租借地的自由农民,后来就成为自由的所有者,他们只需缴纳免役税,领主对他们亦无司法的权力。他们从来没有完全消失,但就大量的聚集而言,也不过偶见于若干地方而已。例如封建主义从未发达过的挪威,他们被称为“自由农民”,以区别于没有土地、没有自由及隶属于自由民的农民。北海的沼泽地段,弗里斯兰(Friesland)、迪特马什(Ditmarsch)、阿尔卑斯山(Alps)的部分地方,蒂罗尔(Tyrol),瑞士以及英国,亦均有之。此外,还有俄罗斯的许多地方有屯田农兵,他们是田地的所有者;除他们之外,再加上拥有小农地位的农兵阶级,就是所谓的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