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当时许多来自国外学者的调查研究也表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中封建性因素的存在并不是偶发的个案事实,“中国地主对于佃农的拘禁体刑,在相当广泛的范围中,自江苏省南通县、昆山县、无锡县、吴江县等至广东省东江、高莎,现在都还明显地存在着”④。此外,对于浙江、海丰及“各地的子女抵押,使我们想起了中世纪地主底初夜权遗迹……中国底农民,在现在,也在被如此地凌辱!他们是农奴的。中国底地主对于佃农的关系,是封建的,是太封建的”⑤。
当时,《东方杂志》对各地农村社会做过较为系统的调查,很多调查者认为:“地主与佃农之间常有一种主仆的现象发生,虽然这也不完全似从前俄罗斯的农奴制度。”⑥在淮河流域和广东一些地区,农村调查发现,“佃农个个都有自由贡献他们的劳力,以供地主驱使的义务——毫无代价的义务”⑦。学者们并不是在“概念误植”中随意以“封建”来裁定现实,而恰恰相反,是在现实的基础上予以学理性的再认识。“在中国的租佃关系上,有的是血缘关系、戚友关系以及主奴关系,单纯的契约是不存在的。”①就中国乡村社会现状来看(指1924年),一方面,“目前仍残余存在的封建意识和几种显著极不合理的业佃关系——昆山城市乡镇多有这种押佃所的设立”②;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好的耕田,十九都是属于大地主或富绅们的……所有田庄一切管理大权,都委托给‘管事’办理,当管事的‘家臣’们”③。这与美国学者卜凯(J.L.Buch)的农村调查中所说的“(中国底)地主,全将佃农看作奴隶”④的结论也是一致的。显然,对这些学者的认识,我们不能笼统地归结于“意识形态化”的干扰所致。